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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外经贸豁免
发布时间: 2008-08-15 责任编辑: 李志国

  竞争法规号称市场经济的“宪法”,但任何国家的竞争法规都必须规定一定的免受反垄断起诉,这是因为市场功能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社会、政治等原因,在一些部门和领域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代替或限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实行必要的竞争限制和调节,合理划定竞争例外范围,对外经贸就是各国竞争法规中重要的豁免内容,凡是政府批准的为加强与外国企业的竞争而进行的企业协调行为。

  在确立了外经贸领域竞争例外原则的国家,凡是政府批准的为加强与外国企业的竞争而进行的企业协调行为,均可豁免反托拉斯法追究。

  外经贸领域竞争何以例外?首要理由是出口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一般只影响进口国的消费者利益,因此出口国无理由对之采取反托拉斯行动。而且,通过准许建立出口卡特尔和进口卡特尔,可以使本国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竞争,避免由于相互竞争而竞相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从而改进本国贸易条件,从国际贸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国家贸易收支逆差巨大、产业竞争力明显下降之时,这一点尤其有说服力。特别是国家间“武器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其他许多国家不限制出口卡特尔的情况下,单方面限制本国出口卡特尔的国家将蒙受损失。

  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作为一个由于企业组织结构不佳导致对外贸易条件显著恶化、利益流失严重的国家,我国确立外经贸竞争例外原则尤为重要。令人欣慰的是,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不适用于旨在限制垄断协议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要落实这项条款,切实通过改善企业组织结构来改善我国贸易条件,我们还必须应对好贸易伙伴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反垄断诉讼。

(梅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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