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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日本等国进口TDI反倾销期终复审
发布时间: 2008-11-21 责任编辑: 李志国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应国内TDI产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将从2008年11月22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维持或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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